| 第三章
组织机构
1)
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,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或推荐产生。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,闭幕后,由其选出的理事会履行其行政职责。本会一切事务概由理事会管理和制定,凡经会议所决定之事,除章程规定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者外,理事会亦得执行之,但以不抵触法例,或本章程为限。倘设立新规则时,对于该新规则未确立前所办之事,不得作无效处理。从理事会中产生的常务理事会,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,统筹发展和处理各会务事宜;
2)
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之最高行政机构;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;也可视情况不定时增减。
3)
本会领导机构成员由主席、副主席、执行主席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不定数及多名组成,均由理事会指定或选举产生;
4)
根据工作需要,本会可设立各相关专业委员会,从会员中指定或选举产生该会委员成员;
5)
本会根据发展需要,聘请顾问和设立各相关职位及名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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